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关立新 陈珍珍 因与食堂负责人有过节,为报复竟在食堂的饭中投下了“杀鼠醚”的老鼠药,所幸发现及时没有造成后果。日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8月25日18时许,东海县某乡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陆续来到食堂,准备晚餐。这时,食堂负责人尹某匆匆找到前来就餐的分管食堂工作的领导,反映当晚的稀饭桶上有蓝色物质,怀疑稀饭中被人投毒,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来到案发现场后,现场勘验提取了稀饭、毛巾、兰色粉末、卫生纸团、包装袋等物品。其间,还分别与食堂四名工作人员谈话,均不承认是自己投放。当警察询问食堂负责人尹某最近是否发生什么异常的时候,尹某回答说:“有个叫金路的女子在食堂干两个月零几天,现在已经不干了。但在不干之前,她跟女服务员杨某姐妹发生口角。”
警方根据提取的相关物品的及走访调查相关人员确定,食堂女服务员杨某有作案嫌疑,后警察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传唤杨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讯问。
原来,杨某与其姐姐一同在东海县一家乡镇党委食堂做服务员,因感觉食堂负责人在处理其与他人纠纷时有偏袒行为,遂产生报复心理。按其交代:“只想报复一下尹某,要是有人吃了老鼠药,领导就会处理尹某的。”
2014年8月25日上午,杨某戴者口罩到当地一家植物医院,谎称家中有老鼠,买了10包剧毒粉剂杀鼠醚。当天下午18时杨某趁食堂大厅无人之际,将事先倒入一次性杯子的5包杀鼠醚倒入稀饭桶里。然后又用勺子搅稀饭,但在稀饭桶沿上、桌子上、地上、墙上遗留了一些蓝色的杀鼠醚。所幸被发现及时,未造成后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是东海县某乡党委食堂服务员。因对食堂负责人尹某有意见,为泄愤,杨某于2014年8月25日下午购买名为“杀鼠醚”的老鼠药,并与当日18时许,投放到食堂的稀饭桶中,被即使发现而未造成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女子为泄愤向乡政府食堂投“老鼠药”被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