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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赃 协助国可分享被没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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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今年7月以来已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专家详解“海外猎狐”

自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我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专家称,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

引渡易受政治影响

“经济罪犯主要指,欠债外逃、金融诈骗、传销犯罪、贪污受贿等。”湖北大学法学院主任邹爱华教授介绍称。就“猎狐行动”所取得的重大成效。邹爱华表示,通过对海外的经济犯罪嫌疑犯进行抓捕,是对其他报侥幸心理的经济疑犯能起起到震慑作用。

邹爱华教授表示,目前国内对追逃外逃经济犯罪嫌疑犯,由于引渡仅针对已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因此在抓逃上追逃部门多采取引渡和家属劝返等方式共同进行。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额近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国。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劝返最具中国特色

由于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面临政治、司法等障碍,就产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

劝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说服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胡星受贿金额高达4000多万,案发后外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法庭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胡星的自首情节,是因为其在外逃过程中接受了我国办案人员的劝返。

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也将主动权握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在黄风看来,“劝返”有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红色通缉令威慑外逃者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刑警组织展开密切合作。国际刑警组织是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包括190个成员。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根据通缉令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据国际刑警组织官网显示,截至11月1日,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有160个。这些被通报的人员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诈骗、贪污腐败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便名列其中。

2013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携款潜逃。在专案组提请下,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协查通报。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押解回国。

协助国分享被没收资产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黄风介绍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比例,分享额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请求国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黄风说,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去年我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

黄风强调,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比如说,如果赃款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国外,那么首先就要确认这些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犯罪。这些材料需要中方来提供”。

黄风表示,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购置了房产,按照澳大利亚法律做了房产登记,澳方就会认为这些资产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随便没收这些房产。只有中方提供证据,证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澳方才能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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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欧洲逮捕令更便捷

与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相比,欧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简便。

欧盟成员国已经签署了《欧洲引渡条约》,但引渡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所以后来欧盟成员国呼吁废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的、简单快捷的人员移交制度。

2002年,欧盟通过《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该决定废除了各成员国之间传统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与移交制度。犯罪地国发出欧洲逮捕令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根据相互承认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执行该逮捕令。

在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功移交一个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之前的9个月降低到了43天。

美国:诱捕绑架外逃者

目前,美国和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美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包含关于追缴犯罪所得国际合作条款的国际公约。

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美国本土设有150个办公室,并且注重与外国执法机关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搜捕罪犯、冻结和没收资产。

除引渡外,美国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比如诱捕、绑架等。不过,绑架属于“硬处理”手段,极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较多争议。

综合新京报、

本报记者张衡、孙思报道

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

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猎狐2014”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缉捕104名,劝返76名,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44名,缉捕数已超过去年全年总数。

9月27日,中国警方在泰国执法部门配合下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庞某,并将其从曼谷押解回北京。

新华社图

(原标题:海外追赃 协助国可分享被没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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