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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若有空白条款 签字如同“无限授权”

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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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同里若有空白条款 签字如同“无限授权”


    签订合同时,合同里通常会有一些空白条款。这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填写完整,但有一些当事人,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就直接交给他人,这样的行为其实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天《说法》栏目邀请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针对上述问题以及最高院的最新案例,陈律师谈了他的观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的争议屡见不鲜,关于空白合同条款的效力与认定很不统一,这类合同常常出现在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中。”陈言律师说,因为这类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别约定”系空白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手填或机打,该部分条款构成每笔交易的个性部分。例如,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人、担保财产等条款往往都是空白条款,留待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填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签字后就交给对方,一旦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争议焦点一般会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对空白内容补填的效力上。”
陈言律师介绍,最近在一起最高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雷某主张其与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伪造的。雷某称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某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的改动,并未征得雷某的书面同意。“最高院审理该案件时认为,雷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综合案件中的其它证据,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陈言律师表示,之所以法院有这样的立场,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在于当事人需对自己签章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 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与便捷性。“如果查明合同条款确系事后单方补填,法院应当考察补填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口头告知相对人或通过其他合同予以固定。”陈言律师表示,民事行为中签章即表示接受对方的要约,如果签章时某合同条款仍然空白,一般应推定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使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在签章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也应视为签章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条款。”
最后,陈言律师提醒,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争议,不管签订什么合同,都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准确理解合同的内容,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如果有空白条款,尽量填写完整,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陈言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382007288,联 系 邮 箱:lawyer.chenyan@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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