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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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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曹嘉敏等人以投资外汇基金为名,要求缴纳最低1万美金的资金加入,并且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组织参与人员众多、缴纳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属于扰乱经济社会的犯罪活动。

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上述人员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至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据上述意见第四条,情节严重的认定,参与人数超过120人、缴纳资金数额超过250万元,本案组织、领导活动传销活动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从量刑上,集资诈骗罪量刑重,故以该罪处罚。

近年来,国内非法集资形势复杂严峻,案件高发频发。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面对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北海检察室副主任 王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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